張某洗錢案
——開展“一案雙查”,自行偵查深挖洗錢犯罪線索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張某,原系江蘇某機關工作人員。
(一)上游犯罪
2007年至2012年間,被告人張某的前夫陳某(另案處理)以個人或者徐州泰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等單位的名義,以投資生產蓄電池、硅導體等需要大量資金為由,通過虛構專利產品、夸大生產規模和效益等手段,在南京、徐州地區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人民幣10億余元,造成集資參與人損失7億余元。陳某因犯集資詐騙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二)洗錢犯罪
2007年至2012年間,被告人張某明知陳某從事非法集資活動,先后開立6個銀行賬戶,提供給陳某使用,共接收陳某從其個人及其實際控制的親友銀行賬戶轉入的非法集資款6.6億余元。張某前往銀行柜臺將其中的67萬余元轉賬至陳某控制的其他銀行賬戶,1156萬元以開具本票的方式支取并匯入陳某控制的其他銀行賬戶、取現給陳某或者用于購物付款;張某還將網銀U盾提供給陳某,由陳某及其公司會計將其余6.5億余元使用U盾陸續轉出。另外,2009年3月至2011年8月間,張某將工資卡賬戶提供給陳某,接受陳某轉入的非法集資款共計307萬元,張某將轉入資金與工資混用,用于消費、信用卡還款、取現等。
二、訴訟過程
在陳某集資詐騙案審查起訴過程中,集資參與人返還投資款訴求強烈。經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仍有部分集資詐騙資金去向不明,南京市人民檢察院決定自行偵查,并依法向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調取證據。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通過監測分析相關人員銀行賬戶交易情況,發現陳某本人及關聯賬戶巨額資金流入其前妻張某賬戶。經傳訊,張某辯稱其名下銀行卡由陳某開立并實際使用,且已與陳某離婚多年,對陳某非法集資并不知情。針對張某辯解,檢察機關進一步調取相關證據:一是調取銀行卡開戶申請、本票申請書、轉賬憑證等書證,并委托檢察技術部門對簽名進行筆跡鑒定,確認簽名系張某書寫,證明全部涉案銀行卡、本票以及柜臺轉賬均為張某本人前往銀行辦理。二是詢問陳某親屬、公司工作人員證實,張某與陳某離婚不離家,仍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對外交往,公司員工曾告知張某協助陳某吸儲的工作職責,張某曾向公司負責集資的員工表示將及時歸還借款。上述證據證明張某應當知道陳某從事非法集資活動。檢察機關自行偵查查明了陳某非法集資款的部分去向,同時發現張某明知陳某匯入其銀行賬戶的資金來源于非法集資犯罪,仍然提供資金賬戶,協助將非法集資款轉換為金融票證,協助轉移資金,涉嫌洗錢罪。
南京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陳某以集資詐騙罪提起公訴后,將張某涉嫌洗錢罪的線索和證據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南京市公安局鼓樓分局經立案偵查,于2016年3月21日對張某以涉嫌洗錢罪移送起訴。2016年9月26日,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檢察院以洗錢罪對張某提起公訴。2017年8月9日,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張某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4000萬元。宣判后,張某提出上訴。2017年12月25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一)檢察機關對需要補充偵查的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特別是對經退回補充偵查,公安機關未按補充偵查要求補充收集證據,關鍵證據存在滅失風險,需要及時收集固定,偵查活動可能存在違法情形的,檢察機關應當依法自行偵查,并將自行偵查的結果向公安機關通報,對偵查人員怠于偵查的情況提出糾正意見。
(二)檢察機關對洗錢罪上游犯罪開展自行偵查的,應當同步審查是否涉嫌洗錢犯罪。在自行偵查、同步審查時,應當注意全面收集、審查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的去向相關證據,如資金轉賬、交易記錄等。發現洗錢犯罪線索的,應當將犯罪線索和收集的證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并做好跟蹤監督工作,依法懲治洗錢犯罪。
(三)有效運用自行偵查追繳違法所得,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非法集資案件中,犯罪分子往往通過各種違法手段轉移非法集資款,集資參與人損失慘重。以追蹤資金為導向,嚴懲轉移非法集資款的洗錢犯罪,有利于及時查清資金去向,有效截斷資金轉移鏈條,提高追繳犯罪所得的效率效果。在依法查辦陳某集資詐騙案過程中,檢察機關主動作為,依法自行偵查、立案監督、追訴張某洗錢罪,會同公安機關及時查清、查封涉案資產,追繳犯罪所得,返還集資參與人,有力維護了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林某娜、林某吟等人洗錢案
——嚴厲懲治家族化洗錢犯罪,斬斷毒品犯罪資金鏈條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林某娜,系深圳市菲某酒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菲某公司”)及廣州市永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林某吟,系深圳市雅某酒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雅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黃某平,系深圳市通某二手車經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通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陳某真,無業。
(一)上游犯罪
2011年,林某永販賣1875千克麻黃素給蔡某璇等多人,供其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計180千克。2009年至2011年,蔡某璇多次伙同他人共同販賣、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計20余千克。
(二)洗錢犯罪
2010年至2014年,林某娜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及收益,仍幫助哥哥林某永將上述資金用于購房、投資,并提供賬戶幫助轉移資金,共計1743萬余元。其中,2010年至2011年,林某娜多次接收林某永交予的現金共165萬元,用于購買廣東省陸豐市房產一套;2011年,林某娜購買深圳市瑞某花園房產一套,實際由林某永一次性現金支付239萬余元購房款。以上房產均為林某娜為林某永代持。2011年至2013年,林某娜提供本人及丈夫的銀行賬戶多次接收林某永轉入資金共289萬余元,之后以提現、轉賬等方式交給林某永、黃某平。2011年至2014年,林某娜使用林某永提供的1050萬元,注冊成立菲某公司和永某公司,并擔任法定代表人,將上述注冊資金用于公司經營。另外,2011年至2014年,林某娜三次為林某永窩藏毒贓,其中兩次在其住處為林某永保管現金,一次從林某永的住處將現金轉移至其住處并保管,保管、轉移毒贓共約2460萬元。
2011年至2014年,林某吟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及收益,仍幫助哥哥林某永將上述資金用于投資,并提供賬戶幫助轉移資金,共計1150萬元。其中,2013年至2014年,林某吟使用林某永提供的350萬元,注冊成立雅某公司,并擔任法定代表人,將上述注冊資金用于公司經營。2011年至2014年,林某吟提供本人銀行賬戶多次接收林某永轉入資金共800萬元,之后按林某永指示轉賬給他人700萬元,購買理財產品、發放雅某公司員工工資共計100萬元。
2011年至2013年,黃某平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及收益,仍幫助男友林某永將上述資金用于購房、投資,并提供賬戶幫助轉移資金,共計1719萬余元。其中,2011年至2012年,黃某平使用林某永提供的200萬元,注冊成立通某公司,并擔任法定代表人,將上述注冊資金用于公司經營。2011年至2013年,黃某平提供本人及通某公司銀行賬戶接收林某永轉賬或將林某永交予的現金存入上述賬戶,共計1519萬余元,之后轉賬至雙方親友賬戶、用于消費支出、購買理財產品,以及支付以黃某平名義購買的深圳市荔某花園一套房產的首付款。
2010年至2011年,陳某真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及收益,仍幫助丈夫蔡某璇用于購買房地產,共計730余萬元。其中,2010年9月,陳某真使用蔡某璇交予的現金60余萬元,以其子蔡某勝的名義購買陸豐市房產一套;2011年5月,陳某真使用蔡某璇交予的現金670萬元,與林某永合伙,以蔡某璇弟弟蔡某墻的名義,購買陸豐市某建材經營部名下4680平方米土地使用權。
二、訴訟過程
2014年8月19日,廣東省公安廳將本案移送起訴。2014年9月25日,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佛山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佛山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林某娜、林某吟、黃某平、陳某真明知林某永、蔡某璇提供的資金是毒品犯罪所得及收益,仍使用上述資金購買房產、土地使用權,投資經營酒行、車行,提供本人和他人銀行賬戶轉移資金,符合刑法第191條的規定,構成洗錢罪。同時,林某娜幫助林某永保管、轉移毒品犯罪所得的行為,符合刑法第349條的規定,構成窩藏、轉移毒贓罪。
2015年3月30日,佛山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林某娜以洗錢罪,窩藏、轉移毒贓罪,對林某吟、黃某平、陳某真以洗錢罪提起公訴。2016年10月27日,法院作出判決,認定林某娜犯洗錢罪,窩藏、轉移毒贓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100萬元,沒收違法所得;林某吟、黃某平、陳某真犯洗錢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至四年不等,并處罰金40萬元至100萬元不等,沒收違法所得。宣判后,被告人均提出上訴。2019年1月24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一)檢察機關辦理毒品案件時,應當深挖毒資毒贓,同步審查是否涉嫌洗錢犯罪。針對毒資毒贓清洗家族化、團伙化的特點,要重點審查家族成員、團伙成員之間資金來往情況,斬斷毒品犯罪惡性循環的資金鏈條。對涉毒品洗錢犯罪提起公訴的,應當提出涉毒資產處理意見和財產刑量刑建議,并加強對適用財產刑的審判監督。
(二)廣義的洗錢犯罪包括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洗錢罪,窩藏、轉移、隱瞞毒贓罪,應當準確區分適用。第一,洗錢犯罪是故意犯罪,三罪都要求對上游犯罪有認識、知悉。第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一般規定,洗錢罪和窩藏、轉移、隱瞞毒贓罪是特別規定,一般規定和特別規定的主要區別在于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是否來自于特定的上游犯罪,兩個特別規定的主要區別在于是否改變資金、財物的性質。第三,適用具體罪名時要能夠全面準確地概括評價洗錢行為,一個行為同時構成數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數個行為分別構成數罪的,數罪并罰。
(三)穿透隱匿表象,準確識別利用現金和“投資”清洗毒品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為本質。毒品犯罪現金交易頻繁,下游洗錢犯罪也大量使用現金,留痕少、隱匿性強。將毒品犯罪所得及收益用于公司注冊、公司運營、投資房地產等使資金直接“合法化”,是上游毒品犯罪分子試圖漂白資金的慣用手法。辦案當中要通過審查與涉案現金持有、轉移、使用過程相關的證據,查清毒資毒贓的來源和去向,同步懲治上下游犯罪。
趙某洗錢案
——退回補充偵查追加認定遺漏犯罪事實,綜合其他證據“零口供”定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趙某,原系國有獨資企業天津市某電影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電影集團”)金融部職員。
(一)上游犯罪
2012年1月至2018年6月,武某(另案處理)利用擔任電影集團金融部副部長、部長、金融顧問等職務便利,伙同王某(另案處理)等人非法侵占公款5587萬余元,索取收受他人賄賂680余萬元,向他人行賄356萬元。武某因犯貪污罪、受賄罪、行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并處罰金200萬元。
(二)洗錢犯罪
2012年開始,趙某長期與武某保持情人關系。2013年至2018年6月,趙某向武某提供個人銀行賬戶,多次接收從武某本人銀行賬戶或者武某貪污罪共犯王某實際控制的銀行賬戶轉入的武某貪污、受賄款項,共計1200余萬元。其中,2013年至2014年,趙某提供銀行賬戶接收從武某銀行賬戶轉入的16筆匯款270余萬元,后趙某將上述款項轉入天津中某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中某公司”)賬戶,以本人名義購買天津市河西區君某小區一處房產及車位。2015年7月至11月,趙某提供銀行賬戶接收從武某銀行賬戶轉入的1筆匯款60萬元,接收王某通過其母親李某的銀行賬戶轉入的1筆匯款100萬元,并從武某處得知該100萬元系王某所給。后趙某將其中20萬元轉入天津市多家家具公司賬戶,為此前購買的君某小區房產購置家具,其余140萬元以本人名義購買銀行理財產品。2016年8月,趙某提供銀行賬戶接收從武某銀行賬戶轉入的1筆匯款170萬元,后趙某全部轉入中某公司賬戶,以本人名義購買君某小區的另一處房產。2017年1月,趙某提供銀行賬戶接收從武某銀行賬戶轉入的1筆匯款100萬元,并從武某處得知系王某所給,后以本人名義購買銀行理財產品。2018年6月,趙某提供銀行賬戶接收從武某銀行賬戶轉入的1筆匯款500萬元,后將其中300萬元轉入本人其他銀行賬戶,其余200萬元仍存于原銀行賬戶。
二、訴訟過程
2018年11月12日,天津市公安局東麗分局以趙某涉嫌洗錢200萬元將案件移送起訴。東麗區人民檢察院審查發現,公安機關認定洗錢數額200萬元,系武某明確告知趙某錢款來源的數額;在此前后,武某另有多次向趙某轉賬,共計1000余萬元,武某雖然沒有對趙某明示錢款來源,但是資金來源、轉賬方式、用途與上述200萬元一致,可能涉嫌洗錢犯罪。由于趙某否認是武某的密切關系人,否認知悉錢款性質,東麗區人民檢察院兩次退回補充偵查,列出詳細的補充偵查提綱,要求公安機關查證趙某和武某的真實關系,趙某對上述1000余萬元資金來源和性質的認知情況。公安機關調取了武某的工資收入、個人房產情況,查明武某財產狀況和工資收入水平;調取了武某、趙某任職經歷證據,查明二人多年同在電影集團金融部工作且長期為上下級關系;訊問武某、王某,二人供述趙某與武某在同一辦公室工作,武某與王某談業務從不回避趙某,趙某、武某二人長期同居。檢察機關認為,補充偵查獲取的證據證明,趙某是武某的密切關系人,對武某通過貪污賄賂犯罪獲取非法利益應當有概括性認識,應當知道其銀行賬戶接收的1000余萬元明顯超過武某的合法收入,系其貪污受賄所得。2019年5月16日,東麗區人民檢察院對趙某以洗錢罪提起公訴,認定犯罪金額1200余萬元。
2019年9月4日,天津市東麗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趙某犯洗錢罪,犯罪數額1200余萬元,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70萬元。宣判后,趙某提出上訴。2020年6月8日,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一)檢察機關辦理貪污賄賂犯罪案件,應當同步審查貪污賄賂款物的去向及轉移過程,發現洗錢犯罪線索,及時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貪污賄賂犯罪人員的近親屬、密切關系人等是洗錢犯罪的高發人群,雖然沒有參與實施貪污賄賂犯罪,但是提供資金賬戶接收、轉移犯罪所得,以投資、理財、購買貴重物品等方式掩飾、隱瞞贓款來源和性質,符合刑法第191條規定的,應當以洗錢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重證據,不依賴口供。犯罪嫌疑人不供認犯罪的,可以通過審查犯罪嫌疑人對貪污賄賂犯罪分子的職業、合法收入了解情況,雙方交往、共同工作、生活情況,雙方資金、財產往來情況,接收資金、財產后轉移、投資情況,以及接受、轉移的資產與其職業、收入是否相符等情況,綜合認定犯罪嫌疑人對上游犯罪的了解、知悉狀態。
(三)檢察機關審查洗錢犯罪案件,要對上游犯罪中相關的涉案財物全面審查,不能局限于移送的犯罪事實。發現遺漏犯罪事實、遺漏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或者補充移送起訴。要加強與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的溝通配合、工作引導,在嚴厲查辦上游犯罪的同時,重視轉移、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收益等洗錢犯罪的查辦,并通過查辦洗錢犯罪,追繳犯罪所得,有效遏制上游犯罪。
案例來源:中國金融網